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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于2014年实施

2013/10/28

        近日,各界关注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据悉,该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八大类区域全面禁烟,四大类区域限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刻不容缓

  8月19日中午,记者在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一家餐馆用餐时注意到,整个大厅有10余人在吞云吐雾。当记者指着墙上贴着的“禁止吸烟”的标志问服务员时,她无奈地耸耸肩说:“如果不让客人吸烟,他们恐怕就不在这吃饭了。”
  记者来到兰州火车站附近的一间网吧,室内云雾缭绕,充斥着呛人的烟味。网吧管理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墙上张贴着“禁止吸烟”的标志,但很多顾客根本都不予理会。
  在兰州的出租车副驾驶座位前,都醒目地张贴着“公共场所,请勿吸烟”的标志。从业15年的出租车司机张女士告诉记者,有时碰到吸烟的乘客,她提醒一下,人家也会配合;但也有很多乘客,面对张女士的提醒并不配合,甚至蛮横不讲理。
  记者随机询问了一些吸烟人,有的人表示在知道公共场所是禁止吸烟的,但也有很多人表示对此并不了解、不清楚。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报告显示,目前我国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数高达7.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1.8亿。全国每年死于与烟草有关疾病的人数达70万。家庭、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是接触二手烟的主要场所。
  兰州市的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程度令人担忧。2010年3月至5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兰州烟草流行基线调查结果显示,兰州市人群吸烟率为34.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其中男性62.4%,女性6.3%;二手烟暴露率平均68.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6个百分点,其中男性80.7%,女性63.9%。
  因此,为了遏制二手烟危害,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出台地方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规刻不容缓。

  立法是促进控烟工作的有效途径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保护公众健康权利、限制烟草的国际公约。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签约,2005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我国生效。为了积极推动我国的控烟履约进程,2009年9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天津、哈尔滨、兰州、重庆、深圳、沈阳、南昌7城市开展实施了全国“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兰州市政府签署了项目承诺书。
  随后,3年多来,兰州市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调整和强化了控烟领导小组,组建了立法促进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了宣传教育、创建无烟单位、控烟立法、戒烟干预、无烟“两会”、烟草烟雾检测公布等一系列相应的工作。国际国内成功的控烟经验说明,立法是促进控烟工作的重要的有效途径。因此,制定兰州市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对于履约和推进无烟项目很有必要。
  为此,兰州市高度重视控烟立法工作,2010年8月起草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初稿。初稿成形后,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1年11月24日,《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顺利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控烟立法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2012年和2013年分别组织了控烟法规草案的一审和二审于2013年4月表决通过《条例》,随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

  八类区域全面禁烟四类区域限制吸烟

  条例明确,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商场、超市、网吧、各种公关场所电梯内区域、体育场馆、汽车火车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八大类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机场的室内区域等四大类区域。
  条例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烟草制造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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