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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法不直接罚款 深圳升级版“控烟令”被吐槽

2019/08/07

周剑平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200025

 
 
   烟草专卖局成控烟新成员 禁烟场所首次违法不罚

   深圳升级版“控烟令”被吐槽

   6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包括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畴、将站台和地铁口纳入“禁烟区”、个人违法吸烟将直接罚款、中小学校和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50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等,这一系列新举措被称为升级版深圳控烟令,成为新亮点。

   但是,有细心的控烟志愿者也在该修正草案中发现了“槽点”——将烟草专卖局列入控烟新成员单位,禁烟场所首次违法不直接罚款。有国内控烟人士吐槽,这两大举措是深圳“控烟令”的倒退,不利于未来控烟工作的开展。

   早在今年2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后,这一被称为深圳“史上最严”的控烟令就一直备受关注。时隔几个月,再出台修正案(草案),不仅有亮点也有槽点,引发社会关注。

   6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表决稿)”,该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烟草专卖局参与控烟是否恰当

   此次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烟草专卖局纳入了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民吐槽,“卖烟的来控烟,不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吗?更何况烟草公司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怎么会控好烟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曾指出,我国控烟的最大障碍主要来自烟草公司等利益集团。他们以GDP、税收等为借口,影响控烟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个“市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承担什么职责?记者了解到,联席会议相当于控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审议控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控烟工作开展情况等。

   对于增加烟草专卖局这一新成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说明中表示,一是《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该领导小组,北京等地的控制吸烟法规也将烟草专卖局列为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是烟草专卖局作为主管烟草行业、实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也是控烟履约的主体之一,在控制烟草制品销售等环节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将烟草专卖局列为深圳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合适的。
然而,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宜群表示,不妥,一方面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另一方面寄希望烟草专卖局来控烟,无异于与虎谋皮。

   吴宜群表示,中国烟草业的体制是政企合一,烟草专卖局的另一个身份是烟草公司,在无烟环境立法这一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中,烟草业也必定会阻碍法规的有效执行。

   禁烟场所“首违免罚”是不是倒退

   现行的深圳控烟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控制职责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深圳控烟令曾引发市民的叫好。但这一举措在修正案(草案)中,被改为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草案)不但给了经营者和管理者两年的“缓刑期”,还下调了处罚额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控烟执法人员表示,“这样一来,深圳控烟的执法成本提高,而违法成本降低了。”控烟条例实施5年来,对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处罚,一直是深圳控烟执法的一大难点。

   实际上,早在2012年,广州控烟条例修订,简化了执法程序,对未落实控烟措施和没有履行劝导违法吸烟行为的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一经发现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随后,北京、上海、杭州、兰州等城市都参照广州这一模式。

   对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有意见认为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的能力与责任不完全匹配,建议区分不同情形由轻到重分档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修订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今年5月30日,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发布的《深圳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8-2019年度执行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在对1179个禁烟场所的调查中,20.2%的场所存在违法吸烟或有烟头、有烟味的情况。

   对于未来深圳的控烟工作,报告建议应加强对重点区域监管,简化场所违法处理程序、设定合适的处罚金额,加大对场所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控烟执法的威慑力。

   有市民吐槽,深圳紧靠香港,控烟工作也在追赶香港,可以说在个人处罚方面己超香港,但处罚禁烟场所方面还远落后于香港。“如果首违免罚生效,就动员不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参与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维护绝大多数不吸烟者的权利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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