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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烟场所吸烟者拟直接罚50元

2019/05/20

周剑平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200025
 

 
   电子烟也列入禁烟范围,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直接罚50元,无需管理者劝阻。《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烟草销售者未依法设置有关标识最高可罚一万元。

   距中小学出入口五十米内拟禁卖烟

   《修正案(草案)》适度扩大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将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有些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吸烟包括使用电子烟。经过反复研究,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这个条款既考虑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需要,也考虑了商户的诉求。

   《控烟条例》规定了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要在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情况下,才予以罚款。《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内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据执法部门反映,部分吸烟者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劝阻为由,拒绝接受处罚,而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劝阻,对于执法部门而言难以判断和证明,造成执法困难,降低执法效果。且禁烟场所均要求张贴禁烟标识,实际上已经对吸烟者给予了提醒和警示。

   《控烟条例》对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处罚要先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才处以罚款。《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警告,对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行为,执法部门在责令改正的同时,直接予以相应处罚。

   销售者未依法设置标识最高或罚一万

   根据控烟执行效果评估调查,93%的学校周边一百米内设有烟草销售点,其中有76.3%的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69.6%的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表明烟草销售者未依法设置有关标识的情况比较普遍、突出。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要加大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正案(草案)》采纳了市卫健委的意见,删除了“警告”,规定了梯度罚款的内容,将对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因违反同一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五千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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