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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在沈阳商场内吸烟或被行政拘留

2017/04/28

   禁止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禁止在商场、市场内吸烟,违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近日,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了让市民了解新出台的《打造营商环境工作二十条新举措》、《公民消防安全十大公约》、《消防安全十大禁令》等便民新举措。 4月6日下午,沈阳消防在沈阳盛京大剧院隆重举办“服务经济发展誓师汇报演出”。



   盛京大剧院座无虚席,在演出过程中,沈阳消防聘任印小天、阎学晶等六位明星为沈阳消防形象宣传大使,他们将通过自身的带动全社会支持、参与消防工作。


   记者从沈阳市消防支队了解到,目前,全市消防窗口单位365天无休服务,接待社会单位和群众办理消防审批事项,取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这些新措施为市民办理业务节省很多时间。



   附件1:
   沈阳市公民消防安全十大公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火灾防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全面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切实保护全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公约。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自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主动整改火灾隐患。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四、不违法违规存放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五、不在商场、市场、加油站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吸烟,不乱扔烟头。
   六、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在楼梯间为电动车充电。
   七、加强用火、用气管理,使用后及时关闭气源、火源。
   八、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学习宣传防火、灭火知识和疏散逃生自救常识。
   九、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主动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十、发现火灾后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组织开展火灾扑救。

   附件2:
   沈阳市消防安全十大禁令

   为全面规范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社会公民消防安全行为,切实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止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二、禁止在商场、市场内吸烟,违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三、禁止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四、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违者依法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处罚。
   五、禁止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违者依法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处罚。
   六、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七、禁止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和占用疏散通道,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八、禁止防火卷帘下摆放物品,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九、禁止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违者依法处以罚款处罚。
   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附件3:
   沈阳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加强消防管理资料整理与更新,确保各项基础信息详实、有效。
   三、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查缺补漏,严格规程,确保用火、用油、用电、用气安全规范。
   四、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明确、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五、定期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及时梳理问题,确保消火栓、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六、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测试消防设施,集中力量、全面排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七、制定严密的整改措施,促进消防隐患整改流程科学合理,确保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定期参加专业岗位业务培训,强化消防业务能力水平,确保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熟练操作。
   九、开展常态化社会化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教育,营造浓厚消防宣传氛围,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
   十、开展有针对性的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演练,注重强化消防安全技能,确保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升。

   附件4:
   沈阳市家庭火灾防范十项措施

   为全面提升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切降低家庭火灾隐患存量,有效遏止家庭火灾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

   一、每季度检查一次电气线路,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线路, 安全使用取暖设备等大功率电器。
   二、经常对燃气软管密封程度进行检查,每两年更换一次。
   三、使用蚊香、蜡烛等明火时,要确保附近无易燃可燃物,使用后及时将火熄灭.
   四、烹饪时要确保始终有人看护,防止油锅长时间加热,并及时关闭燃气阀门。
   五、合理存放杂物,易燃、可燃类物品要单独存放,确保远离火源。
   六、切勿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吸烟后,将烟头熄灭,严禁随处乱扔。
   七、严禁在楼梯过道内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逃生通道畅通无阻。
   八、成年家庭成员要加强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
   九、适当配备绳索、灭火器、防烟面罩等消防安全器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十、发现火灾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如遇消防违法行为,可以拨打“96119”进行举报投诉。 
 
   附件:《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打造营商环境工作二十条新举措》

   1、提供全年无休服务。全市消防窗口单位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服务,随时接待社会单位和群众办理消防审批事项。
   2、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市级审批权限至区、县(市)消防大队,使区一级审批权限范围扩大一倍;县(市)一级消防大队土建审批权限扩大一倍,装修审批权限扩大五倍,丁戊类厂房全部由县(市)一级消防大队审批。
   3、实行局部申报验收。建筑主体设计审核合格的项目,具备局部验收条件的,可申报局部消防验收。
   4、取消部分备案审批。取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5、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全市建设类审批流程图》出台后进行设计的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6、推行审批预约服务。社会单位和群众可通过拨打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电话,提前预约消防审批。在审批窗口设置回执告知箱和发放《消防监督执法回执单》,畅通征询与投诉渠道。
   7、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仅变更场所名称、负责人等事项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需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8、实行一次申报制度。对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申报复审、复验、复查,不需要
重复提交资料,避免二次申报。
   9、实行提前介入服务。重点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在制作消防专篇,取得《扩初审定通知单》时提前介入,提出指导意见,避免出现源头性设计问题;消防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提前介入,确保按照设计施工。
   10、合并受理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在受理其消防验收时一并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1、实行装修同步审批。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审批可以在土建工程取得设计审核后申报也可以同土建部分设计审核一同申报。建设工程内部装修验收可以在土建验收合格后申报或与土建验收同时申报,一并受理。
   12、规范见证取样工作。在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能够提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不需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能够现场判定材料燃烧性能的,通过现场判定确定;对于有阻燃制品标识的,不需建设单位另行送检。
   13、增加受理窗口数量。增加市级审批窗口个数、扩大窗口面积、增加受理人员数量,扩大审批窗口受理容量,缩短申报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14、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设计单位从事消防设计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对信用好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实行信赖制度,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抽查制。
   15、实行信息共享交互。将市场主体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信息录入“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互平台”,与工商、建设等部门信息共享交互。
   16、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应用“辽宁省消防行政执法公开互联网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事项的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17、集中提供查阅服务。群众查阅消防行政许可案卷可直接到市消防局档案室提交申请,由市消防局档案室集中提供案卷信息,不必到属地大队查阅。
   18、实行“标准化”服务。所有消防行政审批窗口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供便民设施。
   19、打造国际接警模式。顺应城市国际化发展趋势,加强接处人员外国语言培训,打造一流的国际化接处警队伍。
   20、实施执法廉政监督。制定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双五条”纲性铁规,组织审验人员面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约束审验人员行为。
 

(来源:中国控制吸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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